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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为保障国庆中秋期间食品质量安全,确保我市市民食用质量安全的地产食品,确保我市特色食品在节日市场的优质供应,现就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组织生产,对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将依法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 三、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1、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使用的原辅料种类与明示的内容一致;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2、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确保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并加贴QS标识。 四、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经发现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将食品召回处理情况报告溧阳质监局。 五、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小作坊应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不得印制类似QS标志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各食品生产单位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立即、彻底整改,确保本单位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