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蓄电池产品质量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特要求全市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蓄电池产品标准(JB/T10262-2001)要求组织生产,并且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 1、生产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2、原材料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检验。 3、对验收合格的原材料才能组织生产。 4、对生产出的产品必须进行2h率容量、大电流发电特性、-10℃低温容量、过充电、过放电等检验。 5、产品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三、各企业必须具备质量控制的必备条件。 1、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⑴、质量管理体系要符合企业自身特点,且切实可行。 ⑵、质量管理的人力资源与设备资源要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⑶、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2、具有真实的检验资源。 ⑴、化验室必须具有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 ⑵、具备有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 ⑶、具备检验所需的设备仪器和实验室条件。 四、积极鼓励企业借助社会公共技术检验服务平台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 希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管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化验室持续满足正常运行的能力、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不合格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厉查处。
二〇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