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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是我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环境管理模式。我市自实行这项制度以来,各企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改善环境行为的措施有效落实。环境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溧阳市环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溧阳市支行研究制定了《溧阳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对一度环境行为评级较低而又积极整改、且成效明显的参评企业,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现将《溧阳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溧阳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溧阳市人民银行溧阳支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信用修复 通知
抄送: 常州市环保局。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
校对:朱超 共印20份
《溧阳市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积极改进自身环境行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溧阳市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 企业针对自身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整改,自认为其环境行为已经规范,环境管理水平已经提升的,可以向原公布其企业环境信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要求出具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情况说明的申请,并附具相关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查。
需监测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采样监测,5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结果。
第五条 遵循谁公布谁修复的原则,对要求修复的环境信用信息不是由本单位公布的,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给原公布该企业环境信用的单位。
第六条 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在核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给企业出具污染整改情况说明,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等关注企业环境信用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对核查发现未整改完毕,环境管理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在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进一步整改的要求和具体方面。
第八条 人民银行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关于企业污染整改情况说明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和人民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操作程序,明确各职能科室在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方面的职责,对个公布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受理的科室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