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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用水高峰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09-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09〕第48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9-04-10
发布日期:
2009-04-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了保障农业、养殖业等用水的安全,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本通知。
关于加强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用水高峰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溧环发〔2009〕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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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9〕第48号
各镇环保办,各有关单位:
随着农业灌溉和养殖业用水高峰期的来临,为了保障农业、养殖业等用水的安全,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对近期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许可及规范现场环境行为的通知》(溧环发【2009】第3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总量。加强对储罐围堰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敏感区域的管理,一旦发生泄漏和事故性排放,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控制,并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和所在镇政府报告。
二、市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管,加密监察频次,变化监察时段。对敏感区域的重点企业要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情况必要时对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避峰停产措施。对废水超标排放及发生污染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市环境监测部门要对全市主要河流开展全方位的预警监测工作,加密监测频次。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为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镇(区)环保办要加强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的现场管理,加强与镇(区)农科站的联系,发现水污染事故隐患的,应当指导企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二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加强 污染防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农林局,各镇人民政府。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校对:沈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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