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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江苏省环保厅、上海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厅下发的《》(苏环办[2009]430号)要求,我市有18家企业被列入“2009年度长江三角洲地区参评企业名单”,我局将对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苏环发〔2009〕23号)进行初评,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存在的环境问题,并积极整改,着力提高企业评定等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1、我市2009年度长江三角洲地区参评企业名单2、(苏环办[2009]430号)
附件1: 我市2009年度长江三角洲地区参评企业名单
1、 江苏金峰水泥有限公司2、 江苏力强化工有限公司3、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4、 江苏三益化工有限公司5、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 江苏天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7、 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8、 溧阳龙沙化工有限公司9、 溧阳市汉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10、 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11、 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12、 溧阳市罗地亚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13、 溧阳市庆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4、 溧阳市天目湖镇污水处理厂15、 溧阳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6、 溧阳市兄弟化工有限公司17、 溧阳市中鹏染业有限公司18、 重庆啤酒集团常州天目湖啤酒有限公司
附件2
关于组织开展长江三角洲地区重点企业环境 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09〕430号
江苏、上海、浙江各市(区)、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9-2010年)》,为认真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指导、逐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统一评定和发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工作机制,有助于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区域企业环境信息共享。现就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筛选出的各地区2009年重点监控企业和省(直辖市)重点监管企业,由苏、浙、沪省(直辖市)环保部门统一确定首批参加区域评价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实施步骤 (一)2009年10月-11月,按照《办法》规定,各市、县环保部门建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通知辖区内参评企业,收集汇总企业基本信息,做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2009年12月-2010年3月,各地按告知、填报、初评、反馈、告示、复核等程序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在2010年2月底前将复核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省辖市环保部门于3月底前最终确定各企业评价等级。 (三)2010年4月,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其中评价结果为“绿色”和“黑色”的企业须附简要情况说明。 (四)2010年5月,三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共同审查评价结果。 (五)2010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三省(直辖市)环保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工商、证监等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长三角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制定计划,逐步实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库,及时、有效地采集信息,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评价,确保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准确提供信息。各有关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全面、完整、及时、准确的提供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接受环保部门的核查和社会监督,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积极整改,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区域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强化群众监督,形成企业、社会、政府共同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监督和控制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经验。对2009年度长三角地区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要边做边总结,及时分析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逐步完善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标准和公开实施办法,建立长三角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评价表格另行下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