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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9〕第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实施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污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排污单位进行2010年度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环保部门进行申领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二、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危险废物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三、换发排污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原许可证的复印件 2、经环境监察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3、排放污染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最近六个月的排污总量监测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从事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提供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2、经环境监察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3、排放污染物申请表(一式两份)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最近六个月的排污总量监测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从事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提供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1、接到通知后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2、按照要求把上述材料准备齐全(排污申报登记表须经监察大队核定) 3、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4、科站联合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新证 六、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时间、地点 1、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在2月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 2、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1)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2)电话:87209926 请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区环保办认真组织、督促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对逾期不办理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以无证排污依法查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