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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09〕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控制燃煤炉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炉窑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使用燃煤炉窑的单位,必须加强炉窑运行管理,保证炉窑除尘及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全市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并使用燃煤炉窑的单位,必须在2010年元月15日前自行停止使用并拆除燃煤炉窑。 三、2010年元月15日后,市环境保护局将组织对全市所有使用燃煤炉窑的单位进行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过相应排放标准的或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并使用燃煤炉窑的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