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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98/2009-0004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旅〔2009〕27号
发布机构:
市旅游局
产生日期:
2009-05-06
发布日期:
2009-06-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的旅游行政执法体制。
溧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通知
溧旅〔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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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旅〔2009〕27号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质监所):
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溧阳市政府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溧政发[2009]17号),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的旅游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我市旅游的实际情况,我局对《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三部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进行规范。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试行)》正式对外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溧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溧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参照标准(试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
旅游
行政处罚 规范 通知
溧阳市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0九年五月六日印发
附件1:
溧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溧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溧阳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我市旅游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将本机关执法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分为不予处罚、轻微违法、一般违法、比较严重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等行为种类。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过警告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妨碍、逃避或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
(六)转移、销毁或隐匿违法证据和相关资料的;
(七)违法行为恶劣,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理应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形成《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将其归入案件处理卷宗,保留备查。集体讨论的范围包括:
(一)对个人处罚1万元以上罚款、建议省旅游局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案件;
(二)对单位处罚50万元以上罚款、停业整顿、建议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并经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
(四)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自愿撤回初次行政复议申请除外);
(五)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诉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卷宗报告中,对建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要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应定期对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如发现行政处罚未按照本条的第一款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相应的证据不足的,市旅游局法制机构应责令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增加必要说明,或者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理案件,应由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应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上公开。
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市旅游局政务网对外公示,公示时限为一年,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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