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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规划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规划局直接从事的规划行政事务和掌握的规划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规划局行政管理职能及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发展规划、计划;
(四)市规划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五)规划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规划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审查小组审查。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条 市规划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