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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014144371/2016-0001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2009-08-10 发布日期:2009-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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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规划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市规划局直接从事的规划行政事务和掌握的规划管理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规划局行政管理职能及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

    (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发展规划、计划;

    (四)市规划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五)规划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规划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审查小组审查。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条  市规划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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