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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651/2009-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06]131号
发布机构:
市民防局
产生日期:
2006-07-17
发布日期:
2009-04-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0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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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省、常州市下达我市的“十一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和战时综合防护能力,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6]87号),现对进一步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天目湖工业园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实行国家、集体、社会三结合的投资方式,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政府在旧城改造,进行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赋予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政府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时,依法将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按城市人口人均1元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按照“布局合理、类别齐全、功能配套”的要求,由人防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并重点组织好指挥工程、公共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交通、建设、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划,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专业工程建设。
五、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立和落实产权证、使用权证登记制度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墙改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
六、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制度,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坚持平战结合,合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效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搞好战时物资器材储备,完善落实平战转换措施,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事关战略全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强化忧患意识、职能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把加快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把全面完成“十一五”人民防空建设任务作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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