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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259/2009-0001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法行〔2009〕10号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产生日期:2009-08-31 发布日期:2009-09-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的通知
溧法行〔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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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法行〔200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17日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溧政办发[2009]64号),对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这是司法机关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促进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溧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根据溧政办发[2009]64号文件“具有调解矛盾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解组织,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承担行政调解的职责,配备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的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行政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承担。同时,要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调解员队伍,根据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选配一批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其中公安、民政、工商、劳动、人事、财政、经贸、卫生、教育、农林、规划、建设(含房产)、城管、环保、文化、广电、国土资源等部门是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各镇、各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将本机关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和调解员花名册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和溧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与行政调解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申请制度、行政调解告知制度、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调解员回避制度、行政调解情况统计分析制度、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等。同时,要规范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文书。公安、民政等行政调解的重点单位要针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调解办法。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设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并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衔接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以指导行政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提高社会知晓度。要组织从事法制和调解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由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切实掌握从事调解工作的法律武器,提高自身素质和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衔接、借鉴工作。常州市各部门和其它有些地区已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可以对口学习、借鉴,但工作要求应以我市文件为准。
如有不明事项,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7269360、87269352。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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