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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47/2009-0002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粮[2009]26号 发布机构:市粮食局
产生日期:2009-08-26 发布日期:2009-09-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溧粮[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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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有关粮食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完善粮食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粮食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将《溧阳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溧阳市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系统内各国有公司和基层库点(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资产包括房屋、土地、经营设备、办公设备及通过购置、移交、转换或无偿调入的其它固定资产等,上述资产的处置,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粮食系统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 市局和购销公司各按职能实行对各单位资产的经营、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二)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资产的经营管理,

(三)各单位在做好粮食资产的经营、维护、保养、清查、登记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资产的经营管理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五条 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一)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对实行租赁经营的资产可采取公开招租或协议续租的方式,租赁时要与承租方签订条款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要保持租赁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需对资产进行维修保护的,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的维修报告及经费预算,报市局或购销公司审批。

第六条 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方式

无偿转让。即以内部调拨的方式改变粮食系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出售。即以有偿转让方式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按规定管理出售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即各单位之间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在等价交换前提下,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按规定管理置换资产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处置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善自处置粮食国有资产。

(二)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批量资产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必须经市局或购销公司审批。

(三)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000元以下,批量资产在2000元以下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市局或购销公司备案。

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粮食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由资产所属单位向市局提出请示、处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

(二)以出售方式处置资产,需经市局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的参考底价,通过市局认可的拍卖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后公开拍卖出让。一次拍卖不成的,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多次拍卖。

(三)对因处置资产市值不足以抵偿评估和处置成本的、或者委托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在经济上不合算的,须按管理权限规定报经市局审批同意后,可选择现场拍卖、协议转让等国家规定允许的方式处置,市局对操作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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