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粮食
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各涉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促进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常州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常粮监检[2009]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5月31日,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收购资格核查的,市粮食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核查对象 凡2008年12月底前在市粮食局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为这次核查对象。
三、核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二)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三)是否仍然拥有(包括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四)是否仍然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五)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核查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
核查。
五、核查材料
为方便群众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希各粮食收购企业、个体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个体私章,到市粮食局现场填报《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表》,表格一式两份,核查单位和核查对象各留存一份;凡参加核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市粮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租借仓储设施的合同或协议;
(五)具备的检验、计量仪器清单;
(六)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六、核查结论 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合格”、“暂缓通过核查”或“不予通过核查”等结论。
联系人:张君林 电话:87222149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