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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公安局科技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24/2009-0001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公局〔2009〕73号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产生日期:2009-07-29 发布日期:2009-08-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市公安局科技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公安局科技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溧公局〔2009〕73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 阳 市 公 安 局 文 件
 
 
                                                             溧公局〔2009〕73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建设,规范管理,根据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溧阳市政府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订了《溧阳市公安局科技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溧阳市公安局(印)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建设  管理  通知                                
溧阳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打印:史丽君                   校对:缪  盛                 共印4份

溧阳市公安科技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强警”战略,实现我市公安科技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科技资源整合和共享,加快公安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溧阳市政府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原则,从公安科技管理整体出发,明确近期和长期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坚持公安科技为公安实战服务,公安科技建设符合公安业务实际需求的原则,强化应用,注重实效;
  (三)坚持“建设是基础、应用是关键、管理是保障”的原则,以需求促建设、抓管理促应用,形成科技建设良性循环;
(四)坚持科技项目管理职责与行政职能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科技项目包括: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科技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科技装备项目;
(三)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全局统一规划联网的科技建设工
程和科技装备项目;
(四)市局规定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其他项目。
(五)单项投资未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科技建设工程项目或科技装备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局出资和依靠社会资金建设的科技项目,严格依照本规定管理。其他行政单位出资的科技项目,资金来源和付款由建设单位协调,其余程序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科技项目必须报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符合全市统一规划和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科技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科技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二)建立效益评估制度,开展科技建设项目的推广应用
工作。
第六条  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局网监大队,负责科技建设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动态跟踪、全面掌握全市公安科技建设情况,为市局党委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贯彻落实市局党委的决议,根据市局党委研究确定的总体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局各部门及基层所队的科技建设;
  (四)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按照科技项目管理职责与行政职能相统一的原则,市局各部门在科技建设管理中的职责:
  (一)网监大队负责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项目立项、技术招标、过程管理、组织、验收、效益评估、推广应用等工作,并负责公安科技标准规范体系的宣传、贯彻及标准规范制定、修订的组织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保障,做好科技建设项目招标中商务洽谈的组织牵头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负责科技建设项目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及对建设项目的建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以及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三)纪委(督察)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对违规行为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计科负责审核项目合同,参与科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事项,对重大项目、变更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在项目完成后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法制室负责科技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把关;
(六)政工室负责科技管理中的表彰奖励、技能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七)各科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起草项目合同,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并如实做好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协助做好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估工作;协助做好项目及有关人员的奖励申报;
(八)各业务部门负责科技建设项目在本部门的应用及运行维护工作,并从科技建设角度出发,研究公安业务与公安科技的结合点,以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核心战斗力。
 
第三章  科技建设规划
 
第八条  科技建设必须坚持以规划指导建设的原则,认真制定三年为期的科技建设规划,同时又要结合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现实斗争需要,及时补充、调整规划,形成项目建设和规划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依据溧阳市公安科技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科技建设实施规划工作;各警种(部门)应依据溧阳市公安科技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警种(部门)实际,围绕业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根据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科学地制定本警种(部门)的科技建设实施计划。
 
第四章  科技建设流程
 
   第十条  科技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专家论证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标准制。
  第十一条  科技建设项目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设要成立专门班子。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申报、论证、审批)、采购、实施、验收、应用、运行维护等阶段所进行的管理。
 
第一节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向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立项,申报时需提交《溧阳市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编制《经费预算申请》。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须先行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组织评估评审,形成初步意见,出具《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是否立项,批复项目预算,同时明确使用管理维护单位。对同意立项实施的项目由市局下发《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五条  市局各部门申报的科技建设项目由市局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安排资金,列入市局的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编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业务部门指定的科技建设项目,凭有关指令性文件,可直接申请立项。
  第十七条  没有经过论证的项目,不得立项;没有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安排经费、不予验收、不予推广、不予奖励。
 
第二节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建设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招标。招标要坚持质量、技术第一的原则,防止恶意竞标。
第十九条  市局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直接申报政府采购招标。同时由建设单位提出招标技术要求,经网监大队审核,报政府采购中心,进入政府采购招标流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建设项目,由办公室报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其它”方式招标:
1.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全省、全市联网共享的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或科技装备的;
3.属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  由公安机关自行组织招标的,办公室牵头商务洽谈,网监大队牵头技术招标,纪委、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参与。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建设单位草拟,办公室、网监、审计、法制等部门分别把关,送市局分管领导签订。正式合同一式六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科技建设中所有自建项目或国内引进项目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都必须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
 
第三节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实施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一些重大项目应进行阶段性评估,形成阶段评估报告。未通过阶段性评估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建设,建设单位应会同承建单位对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作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变更内容和变更理由的说明,经论证报批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科技建设重大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强制监理。
 
第四节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试运行一月或达到技术规范的时限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公安科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使用单位提交《公安科技建设项目推广应用规范》,向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由市局网监大队会同办公室、审计、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
(一) 经费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市局审计科进行审计,出具《公安科技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意见》。
(二)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档案建立工作,由办公室对项目档案进行审验,出具《公安科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审查意见》。
(三)技术验收。成立专家验收组,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核验,出具《公安科技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没有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包括:
(一)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经费预算申请;
(三)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
(四)项目建设任务书;
(五)项目设计、施工文件(附设备清单);
(六)招投标文件;
(七)与承建单位的合同;
(八)项目方案变更申请表;
(九)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计意见书;
(十)检测报告;
(十一)建设工作总结;
(十二)设备随机资料、操作说明和用户手册;
(十三)用户报告;
(十四)公安科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十五)公安科技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审查意见;
(十六)公安科技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十七)公安科技建设项目推广应用规范;
(十八)公安科技建设项目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负责推广应用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制定应用规范、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推广应用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项目的有效应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入正式使用后,推广应用单位应向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送应用成果;运行一年后,应提交该项目的使用绩效报告,由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溧阳市公安科技建设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评定项目、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推广应用不力的单位将取消申请科技项目的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运行管理中要积极推行ISO900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确保项目发挥应有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必须确保科技项目每年的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六条  大型、高档的仪器设备,成批装备的设备、器材,价格昂贵的消耗性器材应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录使用起用时间、使用人、维护情况、维修经费、故障原因及消耗性材料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科技建设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局将建立科技经费保障制度,把科技经费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公安经费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安排中,科技经费占总经费(不含工资)比例应不少于10%。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费是指科技项目建设开发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
2.建设集成费:指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软硬件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费用。
3.科研消耗费:指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开发、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和劳务支出。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开支的费用。
6.资料费:指用于购买专用资料和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为项目建设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资料查询以及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科技管理费:指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论证、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9.维护保养费:指已建成科技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出保设备和数据库续保费用。
10.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推广、培训、奖励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网监、审计等部门分别审核,市局领导审批的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办公室年初编制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年末按项目的资金投入及运作情况形成当年度的科技建设经费年度报告报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局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科技建设奖惩
 
  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科技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组,应给予奖励;对不遵守法律及违反规定,造成科技建设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开展科技项目建设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实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立项范围的科技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即由建设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建设的转交网监大队进行技术和标准把关。再由办公室牵头,纪委、网监、审计、法制等部门参与,形成意见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涉及租用电信运营商线路的,由市局网监大队统一扎口,根据资源整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局各大队、科室和基层所队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公安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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