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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贯彻“管理规范”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43379/2009-0001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教基〔2009〕7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2009-03-31 发布日期:2009-04-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常州市减轻学生负担规定,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关于进一步贯彻“管理规范”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
溧教基〔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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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基〔2009〕7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管理规范”切实减轻学生
课业负担的意见
 
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常州市减轻学生负担规定,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保障素质教育有效实施,现就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
1.各校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各校应将大课间及课外活动纳入学校课程管理。高中阶段要严格学分管理,严禁提前分科分班。
2.切实保证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的设置及课时量。努力构建以实践活动为主的课程实施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学校课表上网公示。各校在学校网站上开设“学校课程”栏目,介绍本校各班级课表、教师任课表、校本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介绍、大课间和课外活动安排等内容。
二、严格控制在校时间
1.各校必须严格控制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确保小学生每天有10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的睡眠时间。其中: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40,放学时间不晚于16:30(夏令安排午休不晚于16:50);初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放学时间不晚于17:30(夏令安排午休不晚于17:50);高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00。为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各校最早在规定到校时间前30分钟方可开校门。学校不得违规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或延时放学,不得让家长签字认可组织延时集体补课和辅导。
2.保证小学和初中学生中午1.5小时用餐和休息时间,不准利用中午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上课和集体辅导。
3.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禁止上夜自习。寄宿生在校夜自习以自学为主,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上课和集体辅导。初中寄宿生夜自习结束时间不得迟于20:30,高中不得迟于21:30。
    三、严格控制家庭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强化课堂纸笔训练,提倡作业当堂完成。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不超过两小时。各校要努力提高作业布置的精要性和层次性,不允许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不允许以高强度的作业量惩戒学生,不允许以“周作业”的名义布置大量各类练习卷。
2.小学语文、数学和外语学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应着重平时考查,不得进行期末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初中非毕业年级除期中、期末各举行一次考试及统一会考外,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或月考。严禁学校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名次。
四、严禁利用假期违规补课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节”和“国庆节”等)和寒、暑假期间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补习。
2.严禁中小学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学科培训班。严禁中小学或教师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向社会办学机构出租、出借学校各种场地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培训班。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和从事有偿教学活动。
    五、违规处理办法
    对加重学生负担的违规事件,一经查实,除进行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外,将参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对“减负”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学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并给予必要处分。
    3.取消学校所有市权范围内的有关称号。
    4.建议取消省级各类示范学校(幼儿园)荣誉称号(报省教育厅批准)。
    5.停止民办学校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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