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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9-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发〔2009〕8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9-04-10
发布日期:
2009-04-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教育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整体形象,提高机关服务
关于印发《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教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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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教育局文件
溧教发〔2009〕8号
关于印发《
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教育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整体形象,提高机关服务水平,溧阳市教育局制定了《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
附:《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日
溧阳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教育行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育整体形象,提高机关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问责是指对局管干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问责对象包括局管监察对象、公务员、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市政府依照《溧阳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操作执行)。
第四条 对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办公室、
组织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职业与社会教育科、教育督导室等各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局各职能科室及下属各组织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局下达目标任务过程中,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造成年度主要指标任务未完成的;对应当依法办理的事项,局属职能科室、事业单位及各中小学未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商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局相关职能科室及下属各组织在重大基建项目、物资采购、图书采购及教材资料征订等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盲目决策、擅自决定、收受回扣,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现行教育收费规定,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高中(含普、职高)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手续办理方面,不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及现行教育相关规定,擅自增设条件许可,无端拒绝合理要求,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六)本单位出现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外出兼职、强制学生到指定机构参与培训、体罚、歧视学生、师德败坏事件,严重损坏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责任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灾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大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处置不力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推诿敷衍,对分管的工作人员和下属失察、失管、失教,群众投诉、举报多,违规违纪事件多发,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
(九)违反学校管理规范及相关政策,不执行课程(教学)计划,不执行学生作息时间规定,在各级各类考试、竞赛、评比、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导致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软弱涣散、效能低下、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差的。
(十一)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故意诋毁、诽谤他人,迷信邪教,有损干部、教育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或经常参赌、无故离岗、上班时间参与游戏、高消费娱乐活动、酗酒等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差的。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包括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六)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根据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领导批示和职能部
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等,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局纪委、监察室依据部门职责,
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条 调查组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委、
行政提交调查报告,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 对问责对象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问责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有权受理部门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十三条 问责结果将作为问责对象年度目标考核、党员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局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及事业性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应职能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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