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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9-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发[2009] 14 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9-05-27
发布日期:
2009-05-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
关于印发《溧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溧教发[2009]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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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发[2009] 14 号
局各科室:
为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现将《溧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
溧阳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溧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局机关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均须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
第二章 政治行为规范
第四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带头学习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自觉培养法律意识。
第五条 热爱祖国,忠于党和人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祖国的主权和尊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不得组织、煽动或参加反对党和政府以及破坏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秩序的集会、罢工、结社、游行、示威、演说、签名等活动,与一切反对政府的行为和反政府活动及其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第七条 积极维护政府的声誉和威信,不得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不得在言论、文章中影射或攻击政府。
第八条 树立大局观念,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自觉的服从观念,服从整体,不允许有任何破坏政令统一的活动和行为,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保证机关公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九条 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三章 业务行为规范
第十条 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严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第十一条 增强政策观念,自觉地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认真研究政策的基本精神,把握宏观政策的走向,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保证各项政策得以落实。
第十二条 勤政为民,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避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业务政策依据、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和标准,精益求精钻研业务,抓住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保证工作质量,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增强时间观念,讲求工作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杜绝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快速准确地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努力为基层学校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尽心尽力,任劳任怨,敢于承担风险,敢于担负责任,富有实干精神,乐于奉献,不计名利,注重工作实际效果。
第十七条 相信和依靠广大教职员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尊重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关心师生的疾苦,为师生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八条 践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在制定政策和解决问题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第十九条 在决定、处理重大事务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独断专行,不搞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工作中应加强协调沟通,齐心协力做好工作,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利于团结的活动。
第二十条 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在日常工作中讲普通话;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为人师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教育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廉政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第二十二条 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第二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反对任人唯亲,切实做到选贤用能、合理用人。
第二十四条 正确行使职权,不搞权钱交易,不得利用手中掌管的计划与项目审批、证件发放、招生、分配、录用、职称评定、提拔调动等权力,谋取私利,索贿受贿。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违法为亲友在证照办理、场地租赁、供货、销售及工程招标等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树立以勤俭为荣,以奢侈为耻的思想,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禁用公款旅游、请客、送礼,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不得参与赌博、邪教、吸毒、走私、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第二十七条 保持清醒头脑,站稳立场,抵制诱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能力。做到拒收礼品、拒绝回扣,廉洁从政(教),积极同不廉洁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除重要外事和接待任务);禁止公款私请,禁止单位之间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章 保密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妥善保管、处理秘密文件,不得丢失或泄密,限制传达范围,不得随意扩散。
第三十条 重要文件或事项在酝酿、起草、修改、讨论过程中,严格限定参加人员,知悉人员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秘密。
第三十一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由指定人员签收、登记,统一掌管;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进行保管。
第七章 工作秩序规范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无故缺席,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中途因工作需要离开单位的,应指明去向;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工作的,不能按时参加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自觉遵守岗位规范和机关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作时不得在办公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进行下棋、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或游戏等娱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每天下班前要整理好办公物品,重要文件锁入柜内。关闭电脑等办公设备,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检查室内有无安全隐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救、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八条 对应受到奖励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依照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行为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由教育局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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