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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溧阳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的通 知
索 引 号:
014143379/2009-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教财〔2009〕9 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9-09-30
发布日期:
2009-10-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校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加强校产管理,建立校产管理的
关于公布《溧阳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的通 知
溧教财〔200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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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教财〔2009〕9 号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溧阳市政府办公室《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办发〔2008〕38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溧阳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 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校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加强校产管理,建立校产管理的正常秩序,科学合理地减少校产的消耗,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溧阳市政府办公室《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溧政办发〔2008〕38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提及的校产仅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产。
第三条校产管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校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校产进行清查盘点,促进各类校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章 校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四条校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一切校产都必须纳入校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学校应建立校产分级管理网络,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分工协作。
(一)校长是学校校产管理总负责人,分管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总务处负责校产的归口管理工作,总务主任为具体工作负责人。校产管理员配合总务处做好校产管理。
(二)各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校产。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校长(分管校长)工作职责:
1、主持制定校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校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指导校产管理工作。
3、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校产的购入、新建、调进、调出、报损报废的审查、审批。
4、组织校产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检查工作,对有关校产管理人员和部门进行奖惩。
(二)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校长制定和完善校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各项校产管理规章制度。
2、协助校长督促、检查校产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校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
4、及时做好校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与完好率。
(三)校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协助总务主任开展校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校校产的全面建帐、记账、档案立卷等工作,运用计算机对校产管理资料进行处理;经常与财务部门及各部门保管员对账,做到帐帐相符。
3、经常与各部门保管员清查、核对校产,做到帐物相符;掌握全校财产管理动态,及时向领导反馈管理信息。
(四)财务会计工作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总务主任和校产管理员做好校产的入库审核、报废的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定期与总务主任和校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的核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
(五)部门(含教研组、办公室,实验室等)、班级校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个人所保管的财产实体的保管工作,确保财产的安全完好。
2、保管好本部门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并定期与校产管理员核对,做到帐帐相符,经常检查核对本部门或个人保管的财产,做到帐物相符。
3、发现非正常损坏与遗失,及时查明原因,向总务主任汇报。
第六条 制度是管理好校产的保证,各校必须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认真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分类及编码
(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例如:学生课桌、餐桌、办公桌椅等。
现行标准: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构筑物。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自行车棚、池塘、花园、走廊、水井、植物园、水塔、亭阁、供电设施、电话总机线路、给排水管道等。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生活用品、家具、保卫设施等。
3、专用设备:包括交通工具、教仪、医卫、艺术、文化、体育、电教、幼教设施等。
4、文物、陈列品等。
5、图书、音像等。
6、其他。
同一设备,既是办公设备,又是教学仪器设备,统一列入专用设备,例如电脑、打印机等。
(三)为了科学管理校产,应用计算机管理,必须正确编制财产的编码。编码要能反映财产的类别、小类与基本属性,有部颁目录的需包含在编码中。编码方法参阅《校产管理软件》中《资产编码目录》。
第八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一)增加
下列情况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征用土地结束。
2、新建房屋、构筑物竣工交付使用。
3、购进房屋、构筑物。
4、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成批移交的土地、房屋、构筑物。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或移交的房屋、构筑物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6、房屋、构筑物扩建、改建、大修的净增值部分。
房屋、构筑物竣工(购进、改扩建、大修、接收)交付使用后,由基建负责人根据工程决算审核单及有关材料,会同会计汇总整个工程的全部费用,填写《基建工程项目完工核算单》一式三份,经校长签字后,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学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分类账;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报送教育局计财科。
(二)减少
拆除、毁损房屋、构筑物,按面积或数量计算,减少原价。应填写《土地、房屋、构筑物报废报损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同意后退还二份,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有关账册,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九条设备(含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设备,下同)的管理
(一)增加
1、购入的设备按购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2、计价有偿(无偿)调拨的设备按全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账。
3、接受捐赠的设备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设备价值。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设备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5、设备增配零部件,原则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设置《贵重设备维修登记表》,在此表中登记;如零部件的价值较大,原设备确实增值,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减少
1、调出、变卖或报损、报废,按原价计价。
2、经长期使用,不能修复,且确属非责任事故,已不能使用的设备,或由于各类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失,由使用部门保管员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分管校产负责人及总务主任审核,按报损报废审批权限审批后,校产管理员才能作账务处理。
3、学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教育局计财科,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均需凭教育局计财科出具的《调拨单》调拨,《调拨单》应有调入单位的公章,校产管理员应按规定计价。如属计价有偿调拨,还应有会计收款凭证。校产管理员凭《出库单》与教育局计财科的《调拨单》记载有关账册。
4、设备由于责任事故损坏需个人赔偿的,由总务处开出《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单》;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长室批准;会计室收到赔款后才能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损报废审批日期和权限:
⑴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00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20000元以下的,查明原因,由各部门财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向校产管理员说明报损原因,并归还给校产管理员,由总务处审核后,校长室批准。
⑵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批量资产原值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查明原因,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日期为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一月份。
(三)设备的入库、领用和报销
1、对购入、调拨、自制和受赠的设备由行政仓库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由经办人、校产管理员、总务主任签字后,一联作为校产管理员登记账册的凭证,一联由行政仓库管理员留存。
2、设备的领用由总务处开出《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式二联,经领用人、总务主任签字后,一联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布账,一联由行政仓库管理员留存。
3、采购固定资产的报销必须经过入库和领用手续完备后,由行政仓库管理员在报销发票上加盖“已入库验收”章,经办人、校产管理员、校长签字后,会计才能予以报销。
第十条 图书、音像资料
(一)增加
采购图书、音像资料原则上由教导处或总务处有计划地统一征订。图书、音像资料都由图书馆(室)保管,按图书管理办法编码,供借阅。
购回的图书、音像资料由图书馆填写《图书入库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已入库验收”章,一份图书馆自存,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核实签字,并登记固定资产图书分类账。
音像资料包括录音磁带、录像带、软盘和各类CD片,但不包括空白带(片)。
受赠、调拨的图书、音像资料也应办理入库手续。本校制作的音像资料也可估价入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减少
读者丢失或破损图书(含音像资料,下同),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账册、报表
(一)财务会计设置一套账
会计部门在学校行政总账上设立“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个对应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下按固定资产六大类,设置分类明细账,登记各类固定资产价值。
(二)校产管理员设置三账一册
1、固定资产分类账(按六大类设置)。
2、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品种、规格设户,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
3、固定资产使用分布账,按品种、规格或存放地设户,记载固定资产领用和分布情况。
4、部门或个人固定资产登记清册,一式二份,一份校产管理员留存,一份交部门、组室保管员上墙公布。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材料的概念、分类及编码
(一)为教学、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资产,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材料。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提高,低值易耗品、材料的数量增多,必须加强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材料分类如下:
1、家俱类; 2、家用电器类;
3、医疗卫生器械类; 4、办公、教学用品类;
5、文体用品类; 6、劳保用品类;
7、厨房用品类; 8、器械工具类;
9、绿化、清卫用具类; 10、其他类。
(三)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编码要求与固定资产相同。
第十三条低值易耗品、材料由学校行政仓库扎口管理。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材料的增加、减少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但财务会计不记入固定资产账。对于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同一原始凭证,校产管理员应会同总务主任、会计确认各物品的性质,分别填制《验收入库单》。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材料的入库、领用、报销与固定资产要求相同。
接受捐赠及调拨的材料也必须入库。
如遇特殊情况购回的物品需直接领用,必须征得总务主任同意,并在三天内补办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账册
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记载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与金额。
第五章 学校财产的赔偿
第十七条 学校财产由于责任事故损坏需个人赔偿的,由总务处开出《财产损坏赔偿单》;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长室批准;会计室收到赔款后才能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十八条 属于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十九条凡借用学校财产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第二十条各班级保管使用的财产,凡正常损坏的由校产保管员填写《报修单》送总务处安排修理。人为损坏的,按修理的材料成本价和人工费计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对损坏学校树木、花卉者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读者丢失图书,应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第二十三条 损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开具凭证,班级、部门均不得收款。
第六章 学校财产的借还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擅自出借。在不影响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学校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出借、出租,需经局计财科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借用学校财产,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写明借用日期、用途、物品名称、数量及归还日期,经总务处同意并由校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校范围内,借用各部门(或个人)保管的财产,需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再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用学校财产一律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离校。
第二十八条 借用学校的财产,如遇遗失或损坏,参照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执行。
第七章 学校财产的登记及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每学年的期初(九月份)各部门、班级、功能室将校产登记表(文本或电子表格)上交校产管理员进行核对,每学年期末(六月份)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的组织流程:
(一)校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分类账与会计的固定资产分类账核对。
(二)校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清册与部门或使用人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清册核对。
(三)部门保管员或使用人依据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清册清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向校产管理员报告清查结果。
(四)校产管理员对部门或使用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复查。
(五)清查盘点后,校产管理员应向校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查结果,对于盘亏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应作详细说明。盘盈盘亏的设备应填写有关单据,经校长审核后,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盘点
行政仓库保管的材料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会计组成盘点小组,每半年盘点一次,一般在六月底和年底。盘点结束后,编制《仓库材料盘点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总务主任。对于盘亏物品应作书面说明,经审核后,作账务处理。
第八章 停办、撤并单位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停办和撤并单位财产的处理不得违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停办单位自接到停办通知之日起,应冻结一切财产的流动。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组织包括校产管理员在内的有关人员,对校产进行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按照教育局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调拨、分配或转让财产。
第三十四条 撤并单位在合并前,组织各级保管人员进行财产的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并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由接收单位接收。如有需调出的财产物资需经教育局批准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停办、撤并单位负责人对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负全责。严禁任何个人乘停办、撤并之机以各种形式侵占单位财产。对于有侵占财产行为的个人,一经查明,除追回的侵占的财产外,将对侵占财产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校应建立校产信息化管理网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及时登记资产信息,每月(至少每季度)进行结账。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必须存档一份文本账册。
第十章 学校财产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第四十条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调动、离职时,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部门、组室(个人)核对所管理的财产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可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财产的盘点。
第四十一条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资料。
3、账册封面上应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财产账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第四十二条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保管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监交,总务主任和财务管理员参加监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验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应逐件清点。如有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第四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四十五条 不许封包移交和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
第四十六条 前任移交的待处理事项,后任有责任协助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幼儿园可参照试行。
第四十九条 教育局将定期组织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检查评比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溧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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