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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局各科室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以及报纸、电视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科室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