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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11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2-13
发布日期:
2009-03-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工作要求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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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09]1号、常财社[200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下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从2007年8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承担。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各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二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表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
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补08
年度
09年度提 高
合计
增加
一级
因战
18900
22680
945
3780
4725
因公
18300
21960
915
3660
4575
因病
17700
21240
885
3540
4425
二级
因战
17100
20520
855
3420
4275
因公
16200
19440
810
3240
4050
因病
15600
18720
780
3120
3900
三级
因战
15000
18000
750
3000
3750
因公
14100
16920
705
2820
3525
因病
13200
15840
660
2640
3300
四级
因战
12300
14760
615
2460
3075
因公
11100
13320
555
2220
2775
因病
10200
12240
510
2040
2550
五级
因战
9600
11520
480
1920
2400
因公
8400
10080
420
1680
2100
因病
7800
9360
390
1560
1950
六级
因战
7500
9000
375
1500
1875
因公
7080
8520
360
1440
1800
因病
6000
7200
300
1200
1500
七级
因战
5700
6840
285
1140
1425
因公
5100
6120
255
1020
1275
八级
因战
3600
4320
180
720
900
因公
3300
3960
165
660
825
九级
因战
3000
3600
150
600
750
因公
2400
2880
120
480
600
十级
因战
2100
2520
105
420
525
因公
1800
2160
90
360
450
两参人员
1200
1560
510
360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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