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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14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2-25
发布日期:
2009-03-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溧阳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标准
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通知
溧民发〔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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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溧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受雇、退休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所得。
(二)外出务工所得
指身体健康,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劳动力外出务工收入所得。根据职业技能分为普通工和技术工,普通工按每天50-120元计算收入,技术工按每天不低于150元计算收入,全年务工天数不低于250天。可明确统计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种植业、养殖业所得
指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扣除成本所得。具体为:农作物450元/亩,猪200元/头,羊300元/头,家庭饲养的鸡、鸭、鹅10元/只,以后根据市场变化作相应调整;规模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田转包、租赁等,均按实际收益计算收入。
(四)设摊、店经营所得
具体按税务部门收取的税费测算收入。
(五)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所得
1、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2、有法律效力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3、没有协议、裁决、判决,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可按照下列方法操作:即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单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3倍核定,两人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5倍核定, 3人以上户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人均2倍核定,超出部分须承担不低于20%的赡养、抚(扶)养费。
(六)土地征用费所得
土地征用后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权,领取各种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家庭,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从所领取的货币补偿金中,扣除用于按标准购置一处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后,将剩余补偿金和安置费、家庭成员收入数合并计算。
(七)领取一次性补偿费所得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各种租赁性、继承性、补贴性收入,非固定性、隐蔽性收入等,均按实际调查情况计算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部分;
(八)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九)在职人员按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户籍地与居住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户籍地镇人民政府委托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进行核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
二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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