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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开展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23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3-16
发布日期:
2009-04-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开展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要求
关于在全市开展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溧民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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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应有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市民间组织进行2008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的情况。
6、党建工作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今年年检的重点:(1)社会团体:章程、财务状况、会员情况、收费情况、公益活动情况、信息公开。(2)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益活动情况、信息公开。
三、年检步骤:
1、各民间组织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2009年3月25日前到市民政局三楼民间组织和福利生产科(电话:87287031)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各单位要认真写好年度总结,填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对各民间组织所报送材料(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书、登记证书副本等)进行审核,在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各单位要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5、年检工作于2009年6月底前结束。
四、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做好年检申报工作,认真如实和详细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2、要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二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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