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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3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57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8-12
发布日期:
2009-08-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决定从2009年7月1日期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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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下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按照2005年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05]16号、常财社[2005]32号)确定的比例和参照基数,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
二、为适当提高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苏民优[2007]26号、苏财社[2007]79号)的要求,农村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在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每月增发5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表)。
三、为规范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苏民优[2007]26号、苏财社[2007]7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农民人均收入的60%发放(调整后标准见附表)。
四、各镇要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每个优抚对象手中。此次调标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执行。
附件:表一、溧阳市无工作单位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表二、溧阳市“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表一:
溧阳市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7月1日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比例
现标准
增加额
一级
因战
2643
130%
2992
349
因公
2542
125%
2877
335
因病
2542
125%
2877
335
二级
因战
2440
120%
2762
322
因公
2338
115%
2647
309
因病
2338
115%
2647
309
三级
因战
2237
110%
2532
295
因公
2135
105%
2417
282
因病
2033
100%
2301
268
四级
因战
1729
85%
1956
227
因公
1627
80%
1841
214
因病
1525
75%
1726
201
五级
因战
1444
71%
1634
190
因公
1342
66%
1519
177
因病
1241
61%
1404
163
六级
因战
1078
53%
1220
142
因公
976
48%
1105
129
因病
875
43%
990
115
七级
因战
753
37%
852
99
因公
712
35%
806
94
八级
因战
671
33%
760
89
因公
631
31%
714
83
九级
因战
509
25%
576
67
因公
468
23%
530
62
十级
因战
427
21%
484
57
因公
407
20%
461
54
注:参照基数:2008年溧阳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7613元。
表二:
溧阳市 “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原标准
比例
现标准
增加额
三属
烈属
城镇
1119
55
1266
147
农村
1017
50
1151
13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1078
53
1220
142
农村
976
48
1105
129
病故军
人遗属
城镇
976
48
1105
129
农村
875
43
990
115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
争时期
城镇
1193
75
1350
157
农村
615
75
686
71
解放战
争时期
城镇
1114
70
1260
146
农村
577
70
643
66
建国后
城镇
1034
65
1170
136
农村
539
65
601
6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农村
401
60
458
57
注:1,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参照基数:城镇居民为2008年常州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1592元,农村居民为2008年常州市农民人均收入10171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参照基数:2008年溧阳市农民人均收入9151元。2,“三属”抚恤标准照基数:2008年溧阳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7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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