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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40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5-13
发布日期:
2009-06-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工作要求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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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公室,局各科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需要,现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印发《溧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溧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18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
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按时整改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2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准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19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按时整改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3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2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
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2倍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造成严重后果,且未按时整改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2—3倍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4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2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1—2
倍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造成严重后果,并未按时整改的
处制造、销售金额2—3
倍罚款
5
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非法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2条
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拒不整改的
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6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4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拒不整改的
处2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7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5条
《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第34条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拒不整改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8
墓穴面积,单穴超过0.7平方米,双穴超过1平方米的
《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第38条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面积超过《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标准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墓穴面积超过《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墓穴面积超过《常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的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并未按时整改的
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9
私自土葬的
《溧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死者家属起葬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并可处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死者家属自行起葬火化的
处500元—10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死者家属自行起葬火化的
处1000元—20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死者家属仍拒不自行起葬火化的
处2000元—3000元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0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200元—4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400元—7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拒不整改的
处700元—1000元罚款
11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三个工作日,但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的
处3000元—6000元罚款
收到整改通知书超过七个工作日,仍拒不整改的
处6000元—10000元罚款
12
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6款的规定
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予以取缔追究责任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的罚款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3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7款、第8款
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其进行清查核实,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5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1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3倍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6款
由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予以取缔追究责任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的罚款
15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7款、第8款
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其进行清查核实,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5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1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3倍罚款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及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10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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