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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483/2009-0005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09〕39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9-05-13
发布日期:
2009-06-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溧民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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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公室,局各科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选择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民政系统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行政处罚随意性过大和处罚畸轻畸重等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仍有发生,有失公平公正。为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和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殡葬市场秩序,树立民政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民政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溧阳民政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办理。已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本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销案。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的根本目的,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采用对当时人权益损失最小的方式。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做到一视同仁,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四)公开告知原则。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在作出裁量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原则。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当”适用的,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3.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4.以威胁、暴力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或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行为;
7.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8.其他应当依法从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3.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1.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高幅度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中幅度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2.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低幅度罚款、中幅度罚款、高幅度罚款三个层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位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实施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以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标准。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要求;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划分自由裁量等级,由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三)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分解工作,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五)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决定依据的事实应当与该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的条件相符合或者基本符合。
四、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建立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制度。
(二)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使用说明式执法文书。
当事人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解释的,应当耐心解答。
(三)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明确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依法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要根据职务、职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层层把关。具体规定为:
1.轻微违法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标准,科室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一般违法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标准,科室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3.严重违法案件。由具体办案科室提出处罚标准,分管领导审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五)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应当主动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发生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镇民政办、科室,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依法予以纠正。
(七)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暂扣直至吊销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八)各镇民政办、局各科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正,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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