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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32/2009-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司发[2009]15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09-03-16
发布日期:
2009-04-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履职争先、创新创优的主动性,调动全系统加快发展、维护和谐的积极性,确保“争当全省司法
关于转发常州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溧司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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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09]15号
各镇(区)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处):
现将常州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
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的暂行办法》(苏司通[2008]125号文件),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履职争先、创新创优的主动性,调动全系统加快发展、维护和谐的积极性,确保“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的实现。现结合常州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引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转变思想观念,深化改革措施,加大创新力度,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全市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五大建设”、“五个更加”目标任务贡献新的力量。
二、考核原则
考核办法重点评价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是否科学,坚持导向性、科学性、操作性和公认性相结合,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
(一)导向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既赋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和约束功能,更注重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握工作方向,调整工作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困难,积极探索具有常州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立足常州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经验,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重点发展和协调发展、全局发展和自身发展的关系,放宽视野,开阔思路,科学设定考核评价办法。
(三)操作性原则。考核评价以推动事业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实绩为主,注重工作指标过程的收集,采用客观、适用、简便、易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使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易采集、可量化、可比较,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工作发展状况。
(四)公认性原则。考核评价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和基层意见,坚持基层和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注重群众切身感受和对司法行政工作认可程度,在保持统一性基础上,重视区域发展差异性,对基础薄弱、条件艰苦的司法行政工作单位适当予以倾斜。
三、考核内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司法厅文件要求,对《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工作意见》(试行)(常司发[2009]9号文件)确立的5类20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辖市(区)司法局的考核内容为5类18项指标: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类4项指标,“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类中除“国家司法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达标率”外4项指标,“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类2项指标,“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类中除“司法鉴定采信率”外3项指标,“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类5项指标,由市司法局进行考核。
司法所的考核内容为5类16项指标: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类4项指标,“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类中“普法对象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率、公务员普法考试合格率、民主法治村(社区)建成率”3项指标,“促进经济发展”类2项指标,“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类中“法律援助办案数、法律援助工作受援对象满意率”2项指标,“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类5项指标,由辖市(区)司法局确定并进行考核。
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类中“国家司法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达标率”1项指标和“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类中“司法鉴定采信率”1项指标为省司法厅考核评价市司法局。
四、考核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采取自我评价、社会调查、抽查考核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市司法局对辖市(区)司法局年度排头兵工作进行考核排名,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辖市(区)司法局对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年度考核排名,结果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年初依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和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工作意见》(试行)确立的核心指标、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对辖市(区)司法局进行评分和排名。评分按照基础分加考核分的方式计算,名次根据分值高低排列。基础分为90分,考核分采取反向累加取平均值的方法计算(一项指标中第1名计7分,第二名计6分,以此类推,将所有指标分值累加后取平均值),名次根据平均值的大小排列。
五、考核结果运用
每年3月上旬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市司法局对辖市(区)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优胜单位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作为各类评先表彰、干部选拔使用、推荐使用的基本依据。对年度考核评价综合排名前3名的辖市(区)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单项工作成绩突出或综合排名进步较大的辖市(区)司法局酌情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获前3名的辖市(区)司法局,可以推荐申报省级优秀县(市、区)司法局荣誉称号;年度考核所在辖市(区)前列的司法所可以推荐申报省级优秀司法所荣誉称号。
对因工作达不到上级规定考核标准和完不成上级明文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年度考核又排名最后的辖市(区)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均是最后的辖市(区)司法局,将考核结果通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分扣20分:
(一)辖区内矛盾纠纷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酿成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在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因执法不公,或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人员监管严重失职、渎职,使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
(四)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在任职内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争当排头兵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其他市司法局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汇总通报考核结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考核评价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承担指标数据收集、评价、量化和排名。辖市(区)司法局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组织领导。
(二)完善考核体系。对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实行动态修订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省司法厅考核评价要求,将适时修订和完善部分考核项目和指标,不断优化考核手段,提高考评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辖市(区)司法局要围绕《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的工作意见》(试行)确立的核心指标,参照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和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每年组织考核评价排名。
(三)强化考评监督。辖市(区)司法局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考核评价工作。被考核评价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实绩。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全过程和监督,严肃考核评价纪律,强化考核评价责任,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辖市(区)司法局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市司法局考核评价委员会申请复核。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兵工作考核评价委员会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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