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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知识考试、竞赛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32/2009-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司发[2009]39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09-08-31
发布日期:
2009-09-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活动目的、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几点要求。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知识考试、竞赛活动的通知
溧司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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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09]39号
各镇(区)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岗位大练兵”活动,深化“大学习大讨论”和“队伍形象提升年”活动,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根据常州市司法局《》精神,经局研究,拟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考试和竞赛活动,促使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系统学习《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更好地熟悉掌握部门法,成为运用当家法的行家里手,形成“平时注重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促进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机关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机构
局成立考试竞赛活动办公室(简称“活动办”),由副局长阮正习同志任主任,政工科科长沈晓宝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科、公证律师管理科负责同志任组员,由政工科牵头组织。
三、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活动主要分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竞赛两项内容,时间从8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下旬结束。
1、组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知识并进行考试
根据市局编印的《常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知识考试竞赛百题问答》,各单位或部门利用政治或业务学习日活动集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或安排自学。10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局根据情况集中组织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并将考试成绩统计上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2、现场法律知识竞赛
局根据考试成绩,在全市优选3名同志,组成参赛队,参加常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
对参加考试取得较好成绩的同志和参赛队员将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四、几点要求
1
、要高度重视。
开展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竞赛活动,是今年下半年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检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及“队伍形象提升年”活动的重要载体,更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每位同志提升自身法律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内在需求,因此,各单位、各部门以及每一位同志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考试竞赛活动为契机,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积极参与该项活动。
2
、要加强组织。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要将此项工作摆上日程,亲自负责,亲自过问,为考试竞赛创造良好条件。
3
、要取得实效。
每位同志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通过自学、集中学习等形式。加深对有关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和研究,将学习法律与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促进依法行政,在考试竞赛中考出成绩、赛出风格、展示形象,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形成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附件:《常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知识考试竞赛百题问答》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知识考试竞赛百题问答
题库法律法规名称(12个):《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常州市实施<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
1、律师的定义是什么?
答: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答: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如何申请律师执业?
答: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5、如何审查律师执业申请?
答: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6、申请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7、考核授予专职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8、律师能否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是否受地域限制?
答: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哪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或办理律师有关事务?
答: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0、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1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2、律师事务所有哪几种组织形式?
答:有合伙、个人和国资所三种形式。
1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什么特别条件?
答: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1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什么特别条件?
答: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5、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6、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是什么?
答: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7、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18、律师事务所变更哪些内容需要原审核部门批准或备案?
答: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19、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0、律师可以从事什么业务?
答:(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1、律师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答: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2、律师法对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3、律师法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行使辩护权作了哪些规定?
答: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24、律师能否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代理人,能否代理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答: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5、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业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6、律师协会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27、律师协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以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等行为,可以采取什么行政处罚措施?
答: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9、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可以处以什么处罚?
答: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30、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由哪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1、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有哪些执法权限?
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2、什么是公证?
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3、办理公证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34、公证法是怎么界定公证机构的性质的?
答: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35、公证机构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6、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37、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哪些公证事项?
答:(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38、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事务?
答:(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39、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40、哪些人可以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
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41、哪些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42、如何申领公证员执业证书?
答: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43、公证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4、公证员出现什么情形之一时,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答:(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5、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哪些公证机构提出?
答: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46、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哪些公证必须由本人办理?
答: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
47、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哪些事项?
答:(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48、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多少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9、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是哪些?
答:(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50、公证书什么时候生效?
答: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51、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可以。
52、公证机构撤销的公证书从何时开始无效?
答:公证书自始无效。
5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是否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可以。
54、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可以处以什么处罚?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5、对私自出具公证书或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予以什么行政处罚?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错证如何追究赔偿责任?
答: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7、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58、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哪些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59、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情形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0、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是哪些?
答: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答: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答: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3、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的除外)。
64、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什么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6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6、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几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答:3日。
67、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68、我省法律援助范围增加哪几项?
答:(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二)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69、我省规定哪些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答:(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70、我省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什么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答:(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金措施的;
(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71、我市规定公民符合什么条件之一时,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答:(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特困职工;
(五)农村“五保”对象;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的军人或军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2、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7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以及对象和重点是哪些?
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4、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是否需要法律知识考试?
答:是。
75、我市是如何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市级按照总人口0.20元/人年、辖市(区)按总人口0.40元/人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加大投入。
76、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77、国家对哪三类基本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答:(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78、对鉴定入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是由哪个部门作出?
答: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80、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能否设立鉴定机构?
答: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81、鉴定机构有无隶属关系,是否受地域限制?
答: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82、什么是国家司法考试?
答: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83、国家司法考试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答: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84、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85、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是哪些?
答:(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86、哪些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答:(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87、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88、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89、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90、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否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能否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答:不能。
9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外出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92、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3、行政处罚是如何设定处罚权限的?
答: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上位法有规定的,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94、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5、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哪些?
答: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98、公务员奖励分为哪几种?
答: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99、公务员处分形式有哪些,如何计算时间?
答:公务员受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00、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予以辞退?
答:(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下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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