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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航道管理类13项)
索 引 号:014143520/2009-0005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交运局
产生日期:2009-06-24 发布日期:2009-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航道管理类13项)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航道管理类13项)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航道管理类13项)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擅自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设施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
 
属于临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临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临河设施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跨河、过河设施的,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航道碍航或者断航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2
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1项
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处以损失赔偿费的40%的罚款
处以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3
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50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一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4
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向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船舶过闸时,在闸室抛锚或擅自滞留;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的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49条
 
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以一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五百元罚款
 
 
5
未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五千元罚款
6
未按要求疏浚、清障或将废弃物弃置在航道内和航道边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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