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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海事管理类61项)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9-0005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产生日期:
2009-06-24
发布日期:
2009-06-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海事管理类61项)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海事管理类6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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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执行自由裁量标准
1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参照苏地海事【2005】43号文件关于统一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减轻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2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1万元
3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保险文书或财务保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1万元
4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5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6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7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项参照苏地海事【2005】43号文件关于统一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减轻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8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出厂的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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