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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汽车维修管理类14项)
索 引 号:014143520/2009-0005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交运局
产生日期:2009-06-24 发布日期:2009-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汽车维修管理类14项)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汽车维修管理类14项)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汽车维修管理类14项)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上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不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8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上万元的,处以3-4万元的罚款。
不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不配合执法单位调查处理,或一次罚款后无改进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上万元的,处以4-5万元的罚款
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小修、专项维修,查获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依法减轻。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初次被查获,配合调查处理
罚款5000-6000元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重,初次被查获,配合调查处理
罚款6000-8000元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重,一次罚款后无改进,或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
罚款8000-10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3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初次被查获,配合调查处理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反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重,初次被查获,配合调查处理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8倍的罚款,没有违反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重,一次罚款后无改进,或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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