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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33项)
索 引 号:
014143520/2009-0005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交运局
产生日期:
2009-06-24
发布日期:
2009-06-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33项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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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
33
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及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
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2
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
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5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最低处罚标准:10万。
溧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
33
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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