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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09-0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劳社发〔2009〕42号
发布机构:
市劳保局
产生日期:
2009-07-21
发布日期:
2009-07-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溧劳社发〔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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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
各科室、事业单位,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现将《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评议 规定
抄 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司法局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月7月21日印发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本局所属赋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赋有行政职能的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局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局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科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科室和单位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并重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受理、立案有关规定;
(二)依法审查、核实有关材料;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对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八)上级或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平时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40%,年终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60%。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总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总分为90分以上;
(二)良好,总分为80-89分;
(三)合格,总分为60-79分;
(四)不合格,总分为59分以下。
前款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日常评议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并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六条 年终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评议考核部门自行考评,并填写《自评考核表》;
(二)局考评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听取被考评部门意见,并填写《评议考核表》;
(三)结合日常评议考核结果,为各考评单位评分,报局领导审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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