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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和我市实际,现将溧阳市2008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间
2009年1月18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对象及实施
(一)对象:溧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溧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通称用人单位)。
(二)实施:书面审查工作由溧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和部门协作联合审查。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四)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此次书面审查采用自查与审查相结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月中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将通过政府信息公示网、溧阳宣传、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电子屏幕进行公告。期间,还将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领取资料自查自纠阶段
2009年1月底前,乡镇或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到所属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及其主管部门领取《书面审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其他用人单位到市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书面审查报告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要求集中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审查并上门服务的,请提前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三)书面审查实施阶段
2009年1月18日至2009年4月30日为书面审查期,有主管局的用人单位由各主管局扎口送审;各镇的用人单位由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扎口送审;其他用人单位直接送市劳动监察大队审查。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招用人员办理用工登记材料;
3、职工名册;
4、依法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5、职工工资发放单;
6、《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及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化汇总表;
7、劳动合同书或鉴证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资料;
8、按要求填写好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9、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六、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责 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加强日常巡查或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七、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2008年度书面审查工作。通过书面审查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联 系 人:邢忠斌
电话(传真):87269690
电子信箱:xzb9690@sina.com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 通知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