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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劳社险〔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369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7917元,下限不得低于1369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85元。
三、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192)。
五、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我市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月基数为2289元。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