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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办、局、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劳社险〔2009〕7号、常财社〔2009〕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8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19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8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19元)。
2、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2009年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的(2009年我市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为1307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当地2009年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调整时间
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二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