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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九年八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当前全力保增长,全面促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5〕14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实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优惠政策,让企业树立保安全、促发展的理念。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溧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劳务派遣企业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降低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的类别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单位按规定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降低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降低费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降低费率的调整。
第六条 工伤保险降低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的降低而降低,下降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降低标准如下: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降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降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第七条 符合享受工伤优惠政策的单位,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批准次月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