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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43512/2009-0003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劳社发〔2009〕51号、溧 财 社〔2009〕04 号 发布机构:市劳保局
产生日期:2009-09-08 发布日期:2009-09-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的实施意见
溧劳社发〔2009〕51号、溧 财 社〔2009〕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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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和要求,现对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二、申报审批程序:

    1、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必须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情况。

    3、困难企业在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持《培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其他资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享受培训补贴。

    4、对认定的困难企业,如选择享受政府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度内。

    三、执行标准;

    每人100元至300元。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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