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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局、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可折算缴费年限(工龄),现就做好部分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4]1号):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男为55周岁、女为45周岁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为5 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应减少一年。
二、范围对象
2009年12月底前,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已办理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2010年1月起,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在核定特殊工种退休时,同时审定其折算缴费年限。
三、审批手续
由企业按职工档案记载,填写《溧阳市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批表》、《溧阳市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批花名册》,随职工档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和养老保险科审核。
四、审核时间
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定工作从2010年1月起实施。
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凡符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的人员,企业及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1.《溧阳市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批表》
2.《溧阳市企业职工折算缴费年限审批花名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