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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598/2009-0007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国土资发[2009]240号
发布机构:
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
2009-12-11
发布日期:
2009-12-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溧国土资发[2009]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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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和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通知》、《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及中共溧阳市委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建立预防、查处和监管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
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局各科室和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从抓制度和机制建设入手,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1、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局相关科室、有关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在7日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 局相关科室、有关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2、建立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局相关科室要及时定期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市场和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3、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除涉及保密规定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以加强监督。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局相关科室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基准地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出让、出租、划拨用地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事项都要纳入集体决策和会审的范围。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集体决策和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决策,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
2、局各有关科室要对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要有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逐级加强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在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颁发土地证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健全全市土地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分工包片责任制度。为了切实遏制违法用地的发生,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工作,协调违法用地执法查处整改工作,局成立土地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分工包片责任制度,以此来提高对违法用地制止和查处整改的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1、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用地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应当每天落实专人实施动态巡查,国土资源所所长(分局长)为巡查第一责任人,应当主动参加动态巡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拟建(如现场正堆放施工材料的,要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苗头)、在建、新建用地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侵占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等行为。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加强对违法用地高发、易发地区的巡查。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于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局。
2、局法规监察科对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与指导职责。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每天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动态巡查,并注重点面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重点,每半月要选择一个重点镇进行全方位彻查。
(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充分发挥土地执法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确保巡查不留死角,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各所要详细记录巡查台账,建立健全巡查档案。动态巡查报告要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即发现违法用地的详细情况)和一周一报(注:每周四上报)的定期书面报告制度。每月的20日书面向市局报月报(月报是各周报违法用地的总和再加上新发现还未报的)。
(五)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制止制度
1、对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在2日内对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初步进行建设情况调查。加强违法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国土资源所对于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当做到每日现场跟踪,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争取基层执法力量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2、局执法监察大队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在2日内赶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督促国土资源所做好每日现场跟踪工作。对于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的,在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根据职能立案查处,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建立程序,明确直接责任人;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开展联合执法,区分违法用地当事人相关责任,共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六)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制度
1、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责令停工,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不停工或不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同时告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立即采取相应制止措施。报告的主要内容:(1)违法用地的性质与现状描述;(2)现场建设情况影像资料;(3)国土资源所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过程、落实措施;(4)《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建议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等。
2、镇人民政府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2日内不能有效整改的,国土资源所应当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报告的主要内容:(1)违法用地的性质和现状描述;(2)继续建设的现场影像资料;(3)国土资源所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过程、落实措施;(4)《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召集当事人、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所做的谈话笔录;(6)建议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7)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的处理整改意见、责任分工、制止过程、落实措施等。
3、市局在接报违法用地情况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制止后2日内不能有效整改的,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1)违法用地的性质和现状描述;(2)继续建设的现场影像资料;(3)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报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的制止过程、落实措施及处理整改意见;(4)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的处理整改意见、责任分工、制止过程、落实措施等;(5)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用地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6)《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建议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
(七)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逐级查办制度
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制止及报告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新发现违法案件的查处、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部门)督办、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查处信访举报、卫星监测发现的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其他认为应当直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局执法监察大队及各所(分局)不得压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拖延不办。符合立案查处标准的违法用地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30日内查结。特殊情况如需延期的,应当书面报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在违法案件立案后3日内书面报常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备案,并于结案后10 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常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八)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重点镇督查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涉土信访量和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土地执法监察重点对象,对其重点开展执法监察和督查。由相关国土资源所会同土地执法监察重点镇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于土地违法重点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常办发〔2009〕41号文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九)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和抄告制度
市局依据相关文件精神,主动争取检察、法院、纪检、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对于实施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常办发【2009】41号文件及溧委办发【2009】第101号文件精神由相关镇政府及时组织实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实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市执法监察大队要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要明确违法用地责任主体,对一些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或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用地案件的违法责任人要执行向公安、检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的移送制度,做到既查事又查人。要按照常办发【2009】41号文件及溧委办发【2009】第101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抄告制度。对举报和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抄告发改、经贸、规划、建设、工商、人民银行、供电、税务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四、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
(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按照《常国土资发【2009】102号》文件要求,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局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十一)严格土地执法效能考核
要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违法用地发案情况考核的“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负责制”.将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于受到诫勉谈话及其以上处分的单位,取消其土地管理系统内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比,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二)严格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确认,国土资源所(分局)未按本《意见》规定履行职责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对国土资源所(分局)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
(1)未有效落实巡查制度和相关制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的;
(2)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上报,造成违法用地事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对国土资源所(分局)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免职:
(1)一年度内所辖区域中违法用地总量达20亩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10亩以上的;
(2)一年度内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发现达2宗以上的;
(3)一年度内对发现违法用地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上报,造成2宗(含2宗)以上违法用地事实的;
(4)一年度内经诫勉谈话后,仍未有效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报告制度的,导致违法用地继续发生,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土资源所所长(分局长)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被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列为土地执法监察重点镇的;
(2)一年度内有违法用地案件被国土资源部执法局或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定为重大督办案件的;
(3)一年度内有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5)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局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要对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严格规范用地管理秩序。
五、附则
(十三)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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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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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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