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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014143598/2009-0008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国土资发[2009]38号
发布机构:
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
2009-05-11
发布日期:
2009-05-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试行)。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试行)
溧国土资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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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推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正、公开,防止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随意化、滥用职权,有效预防和制约部门腐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公开告知原则。
5、执法责任原则。
二、自由裁量划分等级:
1、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由执法部门制止并没有继续实施,将损害降低在最低限度,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造成的损害无法挽回,经执法部门说服教育后,能够主动接受处理。
3、严重违法行为:(1)非法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特别是擅自占用基本农田);(2)非法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特别在禁采区内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3)违法行为发生后经制止不听劝阻、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4)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并弄虚作假,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5)以威胁、暴力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自由裁量依据及标准:
(一)、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可以并处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
2、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三十。
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
(二)、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对可以并处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
2、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
(耕地开垦费依据:苏政办发【2006】32号)。计算后标准为:13元/平方米(8667元/亩)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对可以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
2、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
(土地复垦费依据:苏土计【1995】63号。)标准为:2000元/亩)。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其非法占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涉及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违法用地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对可以并处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1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15元。
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30元。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对可以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1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2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额每平方米30元。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摘自:《土地管理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对可以并处罚款的:
1、违法占地面积5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
2、违法占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五。
3、违法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的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摘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 面积在3亩以下的,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倍。
2、一般违法行为:面积在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5倍。
3、严重违法行为:面积在10亩以上的,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2倍。
(八)、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摘自:《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处罚种类: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出让金的30%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的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摘自:《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可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非法收入3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非法收入4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
(十)、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对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一)、受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不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十二)、受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20%以上50%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十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0%,但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越界、越层、超量开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30%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以出让合同为依据)。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十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倍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十六)、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十七)、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摘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摘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十九)、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摘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摘自:《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不依照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开采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摘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摘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处以罚款。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3万元以下。
处以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摘自:《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可以并处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
摘自:《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摘自:《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的罚款。
(二十六)、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摘自:《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的罚款。
(二十七)、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摘自:《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罚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0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二十八)、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5%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
(二十九)、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
摘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罚款额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可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5%的罚款,或者5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30%的罚款,或者8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0%的罚款,或者10万元的罚款。
(三十)、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未按期关闭。
摘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并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万元以下。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测绘约定报酬2倍以下的罚款。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或处以测绘约定报酬0.5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的罚款、或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或处以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
(三十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测绘约定报酬2倍以下的罚款。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2倍的罚款。
(三十四)、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汇交,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2倍的罚款。
(三十五)、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处以罚款的:
1、轻微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罚款自由裁量的,按照规定标准实施。
二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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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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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〇?九年五月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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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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