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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9-0006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国务院令第546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8-12-31
发布日期:
2009-01-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国务院令第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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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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