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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管 处房 产 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49项)1.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6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8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1000 元罚款。
2.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6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8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1000 元罚款。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6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8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1000 元罚款。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6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8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1000 元罚款。
5.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6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8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1000 元罚款。
6.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对装修人处以500—600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1000--4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对装修人处以700—800 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4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对装修人处以900—1000 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7.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 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2.5倍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3倍的罚款。8.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00—7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800—1000 元罚款。
9.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10.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1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12.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21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1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1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15.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6.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7.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9.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一)项:“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0.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二)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000—1000 万元罚款。
2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3.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4.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5.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26.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2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7.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28.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29.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30.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31.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30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3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5条:“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34.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7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35.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36.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
37.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8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0000元罚款。
38.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
39.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40.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000--20000元罚款。41.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0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
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3.在房地产评估中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4.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5.在房地产评估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6.在房地产评估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8.在房地产评估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5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49.业主大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