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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市政公用(共12项)对下列市政公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警告、处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23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00—37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23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00—37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23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00—37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5.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23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00—37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00—23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00—37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00—5000元罚款。
7.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未经同意从事河道、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等的施工活动(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8.城市桥梁在确定承载能力下降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罚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万元罚款。
9.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10.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罚款)《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000—6000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7000—8000 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9000—10000 元罚款。
11.《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
12.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