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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共15项)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0000—70000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0000—100000元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万—20万元罚款。
3.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4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4—7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10 万元罚款。
4.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23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24—37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38—50 万元罚款。
5.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万—20万元罚款。
6.物业管理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万—20万元罚款。
7.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5万—20万元罚款。
8.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40%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委托合同价款50%罚款。
9.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挪用数额0.6倍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挪用数额0.7—1.3倍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挪用数额1.4—2倍罚款。
1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4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4—7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10 万元罚款。
1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对个人处以1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个人处以4000—7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个人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
1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对个人处以1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个人处以4000—7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个人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
1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对个人处以1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个人处以4000—7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个人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以10—15万元罚款。
14.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1.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7—2.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2.4—3 万元罚款。15.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0.6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0.7—1.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4—2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