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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9项)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2.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7%—3.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4%--4%万元罚款。2、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2.6%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7%—3.3%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4%--4%万元罚款。3、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0—13万元罚款;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14—17万元罚款;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18--20万元罚款。4、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