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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档案馆)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9-0005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9-07-30
发布日期:
2009-07-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档案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溧阳市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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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
(1
项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处以1万元---3万元的罚款;
2、对违法行为一般的:处以3万元---7万元的罚款;
3、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以7万元---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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