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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9-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设〔2009〕14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9-03-18
发布日期:
2009-03-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的通知
溧建设〔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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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建设〔2009〕14号
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在全市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提升建筑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根据《溧阳市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出台《溧阳市建筑企业评先评优办法》,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溧阳市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建筑市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溧阳市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奖励办法》(溧政发〔2008〕1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先评优”,是指评选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先进企业、十佳项目部、先进项目部、十佳职工、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已加入溧阳市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职工。
第三条 “评先评优”工作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四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骨干企业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十佳、先进”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1、十佳企业总数为10个;
2、十佳项目部总数为10个;
3、十佳职工总数为10名;
4、先进企业总数一般不超过20个;
5、先进项目部总数一般不超过50个;
6、先进个人总数一般不超过80名。
第六条 评先评优,主要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1、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利税及咨询服务费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2、当年已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和劳务企业;
4、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或技术专利成果;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境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评。
(三)企业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三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4、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四)评分标准:
1、企业经营综合管理基本分25分
按《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政工青妇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台账齐全,并能围绕企业发展有效开展工作,能积极开拓业务,增加原始积累,加强人才培养,促进技术进步,注重品牌建设,积极完成局下达的外经指标,年施工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得25分,每超额1亿元加1分,每减少1亿元扣1分,按内插法计算。
2、企业贡献基本分30分
鼓励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上缴咨询服务费,扶危济困,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市政府、建设局组织的重大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年上缴咨询服务费100万元得30分,每超额5万元加1分,每减少5万元扣1分,按内插法计算。
3、工程质量基本分15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得15分。每获一项省级优质工程加2分;每获一项市级优质工程加1分。
4、安全生产基本分15分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措施得力,资料齐全,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得15分。每获一项省级文明工地加1分;每获一项市级文明工地加0.5分。发生伤亡事故,死亡1人扣5分,死亡2人扣10分,死亡3人以上扣15分,每重伤一人扣2分。
5、和谐社会建设基本分15分
企业能建立用工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民工权益,未发生民工上访讨要工资事件的得15分。遇民工上访讨要工资,能妥善处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每起扣1分。遇民工上访讨要工资,处理不力或不及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每起扣5分,因拖欠民工工资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不得分。
企业积极承接高、新、尖、特工程,勇于开创溧阳建筑业历史之最(如房屋建筑最高层数的,单项工程最大规模的,锅炉安装最大吨位的,气柜最大容积的等)的,给予适当加分,能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工法,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3分,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5分,获专利的每项加3分,获发明专利的每项加5分。
鼓励企业争创鲁班奖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的企业,列为当年度十佳企业之首。
第八条 申报溧阳市十佳项目部、先进项目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年内获得1个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当年负责承建的工程合格率100%。
(四)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4、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九条 申报溧阳市十佳职工、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敬业爱岗,献身事业,认真履行行业的社会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坚持改革,务实创新,勇于开拓,勤奋工作,完成的各项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
(五)个人在企业、项目部或班组工作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填报“十佳、先进”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推荐:市建设局企业管理科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排序。
第十二条 评审:市建设局、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十佳、先进”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最终评审。
第十三条 表彰:评审通过的“十佳、先进”企业和个人名单由市建设局在“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作为优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企业可酌情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向上级推荐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从“十佳、先进”获奖企业和个人中优选。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撤消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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