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梯更新维修资金缴交的解释说明
索 引 号:
014109971/2009-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建设〔2009〕33号
发布机构:
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
2009-05-22
发布日期:
2009-05-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有关电梯更新维修资金缴交的解释说明
关于《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梯更新维修资金缴交的解释说明
溧建设〔2009〕33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溧建设〔2009〕33号
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及有关单位: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溧政发〔2006〕178号)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从三楼到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但在小区实际建设中,一、二楼也存在设置电梯门现象,其业主同样享受使用电梯,为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现将“从三楼到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改为“从受益层到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其余的缴存标准及递增或递减率则不变。
凡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前取得土地的住宅项目的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按上述要求执行,之后新取得的土地项目的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溧建设〔2008〕73号文件执行。
溧阳市建设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