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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溧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09-0002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建设〔2009〕68号 发布机构:市建住委
产生日期:2009-09-01 发布日期:2009-09-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适用问题
关于《溧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
溧建设〔2009〕68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溧建设〔2009〕68号
 
 
 
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及有关单位:
《溧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溧政发〔2006〕179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小区规划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认定,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溧阳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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