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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09-0010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价办[2009]52号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产生日期:2009-06-08 发布日期:2009-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溧价办[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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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办[2009]52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溧政发〔2009〕17号)和市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溧法行[200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溧法行〔2009〕7号)精神,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局价格执法自由裁量权,合法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物价部门良好形象,现将《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价格处罚    自由裁量权    暂行规定              

抄送:市政府、市法制办。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印发

 溧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溧阳市物价局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2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三)项  情节严重,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十四条第(六)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8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重,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多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不标明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能认识到错误,及时改正的。 警告。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但没能及时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能认识到错误,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并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能认识到违法错误,造成社会上一定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13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多得的,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生疏初次违法的,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有偏差,或者价格政策滞后引起的,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受他人胁迫的,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目的的。 没收违法多得,免于罚款。
     能认识到错误,社会影响不大,未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下罚款。
     屡查屡犯,拒不认识到错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或者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或拒不进行清退的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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